暗含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元
-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 时间:2021-07-19 16:53:22
相信不少网友都曾经用过或看别人用过所谓的自动抢红包软件在微信上抢红包。其实,此类软件暗含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7月18日,一则关于“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的话题冲上热搜。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款软件的开发及运营者掌上远景公司被判赔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475万元。
首例“自动抢红包”不正当竞争案
据了解,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的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且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这款软件的开发和运营方掌上远景公司以及提供下载平台的卓易讯畅公司,被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据悉,这是首例“自动抢红包”不正当竞争案。
涉案软件曾在多个安卓应用平台分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涉案行为自2016年1月持续至本案审理之时,持续时间长,下载量、用户规模较大。
涉案软件在OPPO软件商店、PP助手、“豌豆荚”、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酷派应用商店等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总计超过6747.6万次。
而且,掌上远景公司还曾宣传该软件“累计用户达2000万,荣获中国开发者百强App称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削弱了二原告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实质上破坏了二原告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涉案软件亦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涉案软件相关页面显示,其具有“加速抢红包”“抢大红包功能”等功能项,但实际上涉案软件并没有开发相应功能,点击“加速抢红包”等功能,会显示“优化中”,并在“优化完成”后弹出广告信息。这种诱导性的页面设置欺骗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时对于未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由于理论上手动操作滞后于系统自动操作,其亦无法获得公平获赠及领取红包的机会。
法院指出, 深圳掌上远景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从主观状态来看,深圳掌上远景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推出“防封号功能”对抗二原告的治理措施,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且至其被起诉后仍未立即停止涉案软件的运营。
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卓易讯畅公司系软件分发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软件由掌上远景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卓易讯畅公司并未宣传涉案软件,并无证据证明卓易讯畅公司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话你知】
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规定,俗称“互联网专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文静)